济宁惠嘉丰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济宁某某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91执972号
申请人:魏*广,男,196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济宁***城建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433511356。住所地济宁开发区327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于源,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魏*广与被执行人济宁***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执行依据为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劳人仲案字(2021)第997号仲裁裁决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济宁***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济劳人仲案字(2021)第997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文斌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