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91执82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10月24日出生,住济宁市。
被执行人济宁***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开发区327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于源,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济宁***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通过强制执行,执行完毕。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劳人仲案字(2021)第569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盛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