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惠嘉丰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济宁某某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91执保351号
申请人:***,男性,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济宁***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开发区327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于源。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济宁***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劳人仲案字(2021)第56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应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453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盛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