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惠嘉丰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能环热力有限公司、济宁某某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民终14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能环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鄄城县泰山街与凤凰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冯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亚,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宁***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开发区327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于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山东能环热力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宁***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21)鲁1726民初3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上诉人山东能环热力有限公司在法定上诉期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于2022年3月24日收到法院送达的《诉讼费缴费通知书》,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能环热力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永汉
审判员  李认银
审判员  成爱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