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惠嘉丰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济宁某某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91执29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4月7日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济宁***城建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8007433511356,住所地济宁市开发区327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于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济宁***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济宁***城建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存款20386元,其中收取执行费203元,剩余案款20183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济宁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劳人仲案字(2020)第922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济宁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劳人仲案字(2020)第922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石 鑫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莫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