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91执保3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4月7日出生,住所:济宁。
被申请人:济宁***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济宁开发区327国道北侧。
法人代表人:于源。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济宁***城建工程有限公司生活费争议一案,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劳人仲案字(2020)第92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应对被保全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183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石 鑫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莫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