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民初5704号
原告:连云港天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工业园振兴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74687205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胜利油***特易节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8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50872430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连云港天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胜利油***特易节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连云港天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连云港天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