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2260号
原告:连云港天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开发区长江路2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豪沃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发展路88号。
法定代表人:于英华,董事长。
原告连云港天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豪沃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连云港天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天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陆 正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