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706执31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天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74687205M,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开发区长江路2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智尚门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MA1QFJ2Q1F,地址海州区宁海工贸园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天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智尚门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706民初157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连云港市智尚门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工业园××路××号连云港天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院内两个车间的窗户予以维修,对上述两个车间的窗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部分予以更换,维修至质量合格,同时承担鉴定费4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50元。因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智尚门窗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对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工业园××路××号连云港天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院内两个车间的窗户予以维修,对上述两个车间的窗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部分予以更换,维修至质量合格;2、给付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共计40050元,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鉴定费及案件受理费40050元已经执行到位,对于执行标的1,本案判决书对质量合格的标准不明确,经向业务部分发函,仍未能明确,因执行内容不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驳回连云港天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相关执行申请。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2022)苏0706执3126号案件中关于连云港天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院内两个车间的窗户予以维修,对上述两个车间的窗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部分予以更换,维修至质量合格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杨 路
审 判 员 高 旭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程 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