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21民初5354号
原告:山东泰山鑫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阳县城南外环西段八仙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福俊,经理。
被告:汶上县顺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尚书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培玉,总经理。
被告:***,男,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勇,宁阳葛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期间原告曾申请进行相关司法鉴定。原告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泰山鑫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000元,减半收取计36000元,由原告山东泰山鑫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光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宁鑫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