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上县顺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泰山鑫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汶上县顺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21民初5354号
原告:山东泰山鑫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阳县城南外环西段八仙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福俊,经理。
被告:汶上县顺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尚书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培玉,总经理。
被告:***,男,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勇,宁阳葛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期间原告曾申请进行相关司法鉴定。原告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泰山鑫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000元,减半收取计36000元,由原告山东泰山鑫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光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宁鑫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