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上县顺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汶上县顺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923民初4776号
原告:汶上县顺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尚书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7731689803。
法定代表人:李培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艳,山东慧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天昊,山东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平县。
原告汶上县顺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安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艳,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天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顺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260840.9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7日,原告中标了山东省黄河滩区脱贫迁建工程东平县旧县乡时代新城一期C区建设项目。原告将C2#、C5#至C11#的塑钢门窗工程承包给被告***施工,被告***又将工程转包给被告**具体施工,被告**召集黄瑞明在内的施工人员对涉案门窗工程进行实际施工。2019年10月24日,黄瑞明在东平县安装玻璃时头部受伤,住进东平县中医院治疗。治疗终结后将原、被告起诉至东平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因受伤导致的所有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作出(2020)鲁0923民初618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赔偿黄瑞明医疗费等损失共计250457.94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6726元,以上款项由被告***与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黄瑞明申请法院执行,法院将原告的银行账号冻结,并扣划260840.94元,此案执行终结。原告认为被告**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在接受黄瑞明劳务前未尽安全教育义务、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具有一定过错。根据法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受到伤害应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非法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被告**,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法院已经强制执行原告赔偿了黄瑞明的所有损失,二被告对此案的发生均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有权向二被告进行追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敬请法院判如所求。
被告**辩称,连带赔偿责任人均系主观上存在过错,行为上存在违法性,原告作为过错和违法主体,其履行完判决书所赋予的义务后,不应再向两被告进行追偿。同时根据公平原则,按照过错比例,即使可以追偿,则三方应对该债务进行平均分配,平均承担。
被告***辩称,我同意承担,但是被告**所说的三方平均分配我不同意,我的过错比较小。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顺安公司在中标山东省黄河滩区脱贫迁建工程东平县旧县乡时代新城一期C区建设项目后,将C2#、C5#至C11#的塑钢门窗工程承包给被告***施工,被告***又将工程转包给被告**具体施工,被告**召集案外人黄瑞明在内的施工人员对涉案门窗工程进行实际施工。被告***、**均不具有相应的建设工程施工资质。2019年10月24日,案外人黄瑞明在东平县安装玻璃工作时头部受伤,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因赔偿问题,2020年2月25日,黄瑞明将本案原告顺安公司、本案被告**、***等人诉至本院,要求后者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29319.43元。本院经审理,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2020)鲁0923民初61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黄瑞明系为**提供劳务,且在劳务中受伤,**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按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顺安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承建单位,未尽审查义务,将承包的涉案工程非法转包给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又将涉案工程非法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以上转包行为均已违反我国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对于黄瑞明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而造成的各项损失,顺安公司、***均应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赔偿黄瑞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等损失共计250457.94元,并承担诉讼费6726元;***、顺安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判决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分两次对原告顺安公司银行账户进行司法扣划款项共计260840.94元,包括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款250457.94元、诉讼费6726元及案件执行费3657元。2021年2月2日,本院作出(2021)鲁0923执321号执行结案通知书,该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0)鲁0923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书已认定**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对黄瑞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顺安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顺安公司履行了赔偿义务,作为原告向被告**、***追偿于法有据。如何划分原被告的责任比例,系本案诉争的焦点问题。本院认为,被告**作为雇主,在接受黄瑞明提供的劳务前,未尽安全教育义务,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导致黄瑞明受伤事故,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顺安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承建单位,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将承包的涉案工程非法发包给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被告***,被告***又将涉案工程非法转包给同样没有施工资质的被告**,顺安公司作为发包人、***作为分包人对发生黄瑞明受伤事故也有一定过错,亦应承担次要责任。依据本案实际情况和原被告的过错程度,本院认定由被告**承担60%的责任,被告***承担20%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20%的责任。原告顺安公司向被告**、***追偿赔偿款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赔偿款156504.56元(260840.94元×60%),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赔偿款52168.19元(260840.94元×20%)。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汶上县顺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赔偿款156504.5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汶上县顺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赔偿款52168.19元;
三、驳回原告汶上县顺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12元,减半收取计2606元,由原告汶上县顺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521元,被告**负担1564元,被告***负担5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李强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