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13634号之一
原告:汶上县顺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尚书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77316898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金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漓江西路877号内3栋办公1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94009313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汶上县顺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金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汶上县顺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汶上县顺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汶上县顺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9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249元,由原告汶上县顺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汶上县顺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