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30民初1698号
原告:***,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朝娟,山东舜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山东省汶上县第一建筑公司,住所地汶上县中都美食街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830166321138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都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汶上县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城中都大街北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济宁东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汶上县中都街道圣泽大街256号。
法定代表人:***(***之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汶上县顺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尚书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汶上县第一建筑公司、汶上县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宁东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汶上县顺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