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康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6-03-11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市民催字第53号
申请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
申请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由中国民生银行济南英雄山路支行支付的、票号3050005326886010、出票日期2015年5月13日,出票人济南恒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收款人济南仓瑞商贸有限公司、出票金额贰万元整、汇票到期日2015年11月1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孙仲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