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康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与山东康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天民三初字第265号
原告**,女,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赵阳,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丽华,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康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林继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白雪,山东业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郝立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宁,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丙勇,山东瀛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树伟,山东瀛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广电嘉和宽带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立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尹亮亮,山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焦XX,山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康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康都物业公司)、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简称联通公司)、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简称铁通公司)、被告济南广电嘉和宽带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广电嘉和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阳、姜丽华,被告康都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白雪,被告联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宁,被告铁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丙勇、王树伟,被告广电嘉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亮亮、焦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位于济南市天桥区明湖西路303号10号楼2-1102的房产和2-101的储藏室系原告所有,2015年2月,原告发现地下室管道有大量的污水流出,已导致地面放置的物品浸泡毁损,墙皮大面积浸湿并有脱落现象。经查,系小区污水管道破裂致使污水通过布线管道流入原告地下室。原告曾多次找四被告协商赔偿事宜,四被告均相互推诿、推卸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因漏水导致的经济损失4万元并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判令四被告将网络、电话线迁出并做好布线管道填充工作;诉讼费用由四被告负担。
为证实其主张,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涉案房屋的房产证两份,证明涉案房屋及地下室属于原告所有。
证据2、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书一份、临时管理规约一份、交纳物业费的单据一份,证明被告康都物业公司是原告所居住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进行本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负责小区共用部分共用设施的日常养护与管理。
证据3、照片14张,证明原告地下室漏水的原因是小区污水管道破裂,污水顺着第二、三、四被告使用的弱线管道流入原告地下室,导致地下室存放的地毯等物品被浸泡,墙皮脱落,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
被告康都物业公司辩称,1、根据涉案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我公司对小区内污水排水管道仅承担维护和管理的义务,不承担维修、更新、改造的义务,我公司履行了对污水排水管道的日常疏通、排查等维护和管理工作,在履行上述物业服务义务时没有任何过错。2、原告自认“小区污水管道破裂致使污水通过布线管道流入原告地下室”,由此可见污水是通过布线管道最终流入原告地下室并浸泡相关物品的;对于设置在原告地下室内的线路管道、线路桥架的安装施工以及相关通讯线路的穿线布线、使用,均由本案二、三、四被告承担,正是上述三被告没有对线路管道进行封堵施工,才造成污水流入原告地下室。3、原告要求赔偿损失4万元无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为证实其主张,被告康都物业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备案通知书、物业服务合同、济南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各一份,证明被告康都物业公司依法依约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没有违约行为,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只履行维护与管理的义务,维修、更换、改造的义务不在物业公司,没有超质保期的由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本案已超质保期,超了质保期后由业主反映,业主委员会申报,启动公共维修基金,物业公司只是协助义务。
证据2、日常维修记录两份、管道疏通记录一份,证明被告康都物业公司履行了排查及疏通义务,对本案的财产损害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联通公司辩称,1、我公司与管道损坏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告的财产损失是由于小区污水管道破裂,污水经布线管道流入地下室导致的,污水管道及布线管道并非我公司设计和铺设,我公司并不拥有该管道的所有权;无论污水管道还是布线管道均不属于我公司管理和维护,我公司对以上管道没有管理责任;亦无证据证明以上管道的损坏是由我公司造成的。2、原告所遭受的损失并非我公司所有的线缆所致:根据我公司与康都物业公司签订的《巴黎花园通信业务服务合作协议》约定,我公司向涉案小区提供一条48芯光缆,无论是污水管道破裂还是原告遭受财产损失均非该光缆导致。3、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数额没有依据。
为证实其主张,被告联通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
其与被告康都物业公司签订的通信业务服务合作协议一份,证明被告联通公司仅向涉案小区提供了一条48芯光缆,并未铺设管道,且其在提供光缆施工过程中是依据被告康都物业公司的指导。
被告铁通公司辩称,我公司不是侵权人,没有过错,与原告的损失没有因果关系。原告自述其损失是因污水管道破裂漏水所致,无论是污水管道还是通信设施均属于住宅小区建设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公用设施,其产权人和管理人都是所在小区的业主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我公司不享有产权和管理权,不存在任何过错,故请求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为证实其主张,被告铁通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
信息产业部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信部联规(2007)24号通知一份,证明住宅小区或商住楼应同步建设建筑规划用地红线内的通信管道和楼内通信暗道、暗线,建设并预留用于安装通信线路配线设备的集中配线交接间,所需投资一并纳入相应住宅小区或商住楼的建设项目概算,并作为项目配套设施统一移交,这些管道和设施在小区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一并移交给小区业主,通信运营商进入时小区就有该通信管道。
被告广电嘉和公司辩称,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污水管道的泄露原因,也未证明管道封闭不严的原因,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原告的损失因污水管道泄露造成,与我公司的线缆无关,原告要求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公司非线缆的所有权人,因线缆有关问题造成的损失不应由我公司承担责任。
经审理本院认定,位于济南市天桥区明湖西路303号10号楼2-1102的房产及2-101号储藏室系原告**所有。2015年2月初,该小区内污水管道破裂导致漏水,网络通信的弱线管道在污水管道下面,污水顺着下面的弱线管道进入原告的地下室,浸泡了地下室存放的地毯等物品,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害。该小区的物业管理由被告康都物业公司负责,弱线管道由被告联通公司、铁通公司、广电嘉和公司共同使用。
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为:
一、各被告的责任如何承担
原告**认为被告康都物业公司没有对污水管道做好日常养护和管理工作,其管道疏通维修记录系单方制作,没有业主签名认可;且漏水事件发生后也没有进行及时维修,原告于2015年2月9日报修,康都物业公司直到2月25日以后才开始维修,这无疑加重了原告的财产损失。原告另主张被告联通公司、铁通公司、广电嘉和公司作为弱线管道实际使用人,弱线管道属于其提供服务的附属设备,其在施工时没有做好管道的填充封堵工作,在使用时也未进行日常的维护和管理,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康都物业公司认为本案污水管道破裂的具体原因不清楚,可能有很多种,物业公司只负责堵塞后的维修、疏通工作,无法排查破裂原因;即便污水管道破裂,污水也应该顺着流入土地中,之所以会流到原告的地下室,是因为二、三、四被告使用的弱线管道也破裂了,才导致污水顺着弱线管道流入地下室;而弱线管道的维修义务在于具体的使用人,也就是应由二、三四被告承担,事实上也是其他三被告对网络通信管道进行了维修、封堵之后,物业公司又协调开发公司对污水的排水管道修理完毕。综上,事发后康都物业公司及时进行了排水及协助抢修工作,亦及时通知其他三被告尽快对破损的弱线管道进行修复、堵漏,故康都物业公司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联通公司认为被告康都物业公司的证据无法证明原告的财产损失是由于弱线管道破裂导致,故无法证明联通公司与原告的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的财产损失是由于小区污水管道破裂,污水经布线管道流入地下室导致的,污水管道及弱线管道并非联通公司设计和铺设,联通公司并不拥有该管道的所有权,不具有管理和维护义务;联通公司只向涉案小区提供一条48芯光缆,无论是污水管道破裂还是原告遭受财产损失均非该光缆导致。综上,认为联通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铁通公司认为原告与被告康都物业公司之间存在物业服务法律关系,康都物业公司提交的排污管道疏通记录可以证实其对排污管道具有管理和维护的义务;假如物业公司没有管理的义务,其不可能知道弱线管道也有破裂;根据物权法第73条规定,小区内的网络通信弱线管道属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红线范围内的,规划红线范围内的都属于小区的共用设施和基础设施,所有权是小区全体业主,管理权也归小区业主委员会或者是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公司。铁通公司不享有产权和管理权,不存在任何过错,故不应当承担责任。
被告广电嘉和公司认为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污水管道的泄露原因,也未证明管道封闭不严的原因;原告的损失因污水管道泄露造成,与广电嘉和公司的线缆无关;广电嘉和公司非线缆的所有权人,原告要求广电嘉和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价值的依据
原告**提交购买地毯的单据两张,证明地毯购买时的价值是9万多元;提交代理合同和发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支出律师代理费3000元。原告结合地毯使用时间,根据墙皮损坏情况,另加律师代理费,共计主张4万元。四被告认为购买地毯的单据是收据,不是发票,无法证明地毯的价值是多少,也无法证明原告遭受损失的具体数额;另律师代理费并非必然发生的,故对于上述损失均不予认可。
另庭审后,原告**撤回要求四被告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诉讼请求以及要求四被告将网络、电话线迁出并做好布线管道填充工作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康都物业公司、被告联通公司、铁通公司、广电嘉和公司答辩及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各一宗在案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本案中,原告**所居住的小区内污水管道破裂导致漏水,污水顺着下面的弱线管道进入原告的地下室,浸泡了地下室存放的地毯等物品,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害,各被告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及如何承担责任,应根据各被告过错程度、其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确定赔偿责任比例。被告康都物业公司作为原告所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机构,对小区内的公用设施具有维护、管理的义务,小区内污水管道破裂,康都物业公司应进行及时维修以防止损失扩大,但其未完全尽到该项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联通公司、铁通公司、广电嘉和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网络通信服务,共同使用小区的弱线管道,本案泄露的污水通过弱线管道进入原告的地下室,表明被告联通公司、铁通公司、广电嘉和公司在布线完毕后对管道封堵不严,存在过错,鉴于难以确定各自的过错情况及过错大小,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平均承担责任。
原告主张共计4万元的财产损失,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财产损失的具体价值,本院结合本案财产损害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被告的过错情况和原因力大小,认为由被告康都物业公司赔偿5000元、被告联通公司、铁通公司、广电嘉和公司分别赔偿4000元为宜。
综上,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康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5000元。
二、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4000元。
三、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4000元。
四、被告济南广电嘉和宽带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负担300元,被告山东康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济南广电嘉和宽带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各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艳艳
人民陪审员  孙立兵
人民陪审员  张士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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