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康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丁丁与山东康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丁丁与***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27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天民一初字第419号
原告***,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丁,住址同原告***。
委托代理人***,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雪,山东业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丁与被告***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丁丁于2014年11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丁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丁丁负担。
审判长韩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于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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