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康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康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5民初9929号
原告:**,男,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皇甫传伟,山东京堂木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宗伟,山东京堂木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山东康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林继锋,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康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 霞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阿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