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津0103执1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
被执行人:天津市万山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增9号C-2102,组织机构代码:23893096-1。
被执行人:天津市北方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112号增1号,组织机构代码:72571428-9。
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与天津市万山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天津市北方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2015)西民二重字第15号民事判决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依生效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经对二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车辆、房产信息进行调查,本院划拨被执行人天津市北方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35.91元。被执行人天津市万山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分两次共交4000元并提出分期给付方案,申请执行人不同意分期给付方案。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天津市万山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到被执行人两处办公地点查找,均未找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再查找被执行人并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天津市万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除已执行10735.91元外,余款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郭强
审判员孙轶群
代理审判员*强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