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淮海电子传感工程研究所

徐州淮海电子传感工程研究所与淮北开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603民初2180号
原告:徐州淮海电子传感工程研究所,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海萍,该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朋,江苏永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开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钦杰,男,淮北开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项目经办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飞,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州淮海电子传感工程研究所与被告淮北开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尹书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尹书华
代理审判员  郑玉爱
代理审判员  罗晓晶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丹丹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