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淮海电子传感工程研究所

徐州淮海电子传感工程研究所与泰兴市宏伟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02民初2630号
原告:徐州淮海电子传感工程研究所,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二环北路诚坤金属材料市场东院*号。
法定代表人:赵海萍,该研究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朋,江苏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兴市宏伟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江平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钱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徐州淮海电子传感工程研究所与被告泰兴市宏伟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2019年5月15日,原告徐州淮海电子传感工程研究所经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州淮海电子传感工程研究所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610元,减半收取1305元,由原告徐州淮海电子传感工程研究所负担。
审 判 员  王 敏
法官助理  张 陈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裴小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