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民申70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芬,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尊月,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徐州淮海电子传感工程研究所,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二环北路178号诚坤金属材料市场东院1号。
负责人:赵海萍,该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朋,江苏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徐州淮海电子传感工程研究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8)苏0302民初1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葛 文
审 判 员 杜有刚
审 判 员 刘 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戚厚德
书 记 员 袁兴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