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淮海电子传感工程研究所

徐州淮海电子传感工程研究所与北京神州辉煌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海执12353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淮海电子传感工程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赵夫光。
被执行人北京神州辉煌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学兵。
本院在执行徐州淮海电子传感工程研究所与北京神州辉煌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神州辉煌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劲松
审判员  韩 玲
审判员  苏君彦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崔少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