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6655号
原告:***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5号1104室A单元。
法定代表人:曾亢,董事长。
被告:泉州市***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石井镇田东村委会石井湾协成商厦。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李小红,女,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李小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卜 俊 勇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 繁 书
书 记 员 刘繁书(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