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5637号
原告***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5号1104室A单元。
法定代表人曾亢。
委托代理人陈志华,湖北天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告广州市巨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中山大道东270号之七203。
法定代表人赖红桂。
本院在审理原告***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巨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巨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134元,减半收取4067元,公告费260元,共计4327元,由原告***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钟 文 君
人民陪审员 陈 晓 曼
人民陪审员 欧阳志杰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曾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