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21执34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
法定代表人曾亢,董事长。
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古农农场银塘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被执行人洪燕金,女,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洪燕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作出的(2018)湘0121民初37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洪燕金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2020年6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洪燕金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6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未能提供。
2020年6月3日、2020年7月7日,2020年11月15日,本院三次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洪燕金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保险、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6月13日,本院在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有不动产登记。2020年6月18日,本院在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有不动产登记。2020年7月9日,本院在长沙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无记录。
2020年6月11日,本院向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发出委托查询函,委托该院查询被执行人***、洪燕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及住房公积金信息,并调查其财产情况。该院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反馈了查询结果。被执行人***、洪燕金在福建省龙海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及住房公积金信息,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6月11日,本院向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发出委托查询函,委托该院查询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及住房公积金信息,并调查其财产情况。该院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反馈了查询结果。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福建省长泰县××工业园××宗土地使用权(权证号码分别为:长泰县房产权古农场字第1××6号、1××7号、泰国用(2014)第1××0号、泰国用(2013)第3××5号)。但上述土地使用权均被其他法院查封在先,且办理有抵押登记,本院无法进行处置。此外,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福建省长泰县无其他不动产登记信息及住房公积金信息,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1月8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
2020年7月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洪燕金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2020年7月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由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11月1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欠款4420363元、违约金250000元、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29728元,全部未执行到位。经过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经查封的财产在法律上、客观上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新
审判员 何晓璐
审判员 刘建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余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