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利龙置业有限公司

泉州利龙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5执5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泉州利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鲤城区延陵路5号黄龙投资大厦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0622844241。

法定代表人:施震,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9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执行人:林景美,女,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泉州利龙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景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泉州利龙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闽05执5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川龙

代理审判员  苏华斌

代理审判员  张丽聪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恩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