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5执5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泉州利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延陵路5号黄龙投资大厦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0622844241。
法定代表人:施震。
被执行人:**,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女,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泉州利龙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16099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晋江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涉及**、**的其他执行案件,且正在处置**的房产,为便于案件执行,故将本案指定晋江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160999号裁决书指定晋江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