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1022民初106号
原告:陕西华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赵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建,男,汉族,1981年06月21日出生,住陕西省丹凤县,系被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敬富,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商於古道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新民,公司总经理,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北新街(县发改局四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斌,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陕西华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商於古道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华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0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华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华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697元,减半收取25848.5元,由原告陕西华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余 四 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园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