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贺某某、王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1022民初558号
原告:贺某某,住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
原告:王某,住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
原告:王某,住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
以上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东,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华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赵军,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江海,住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
被告:淡某某,住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敬一,丹凤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住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
原告贺某某、王某、王某与被告陕西华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淡某某、张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后,原告贺某某、王某、王某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张某某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某某、王某、王某撤回对张某某的诉讼。
审判员  杨文婷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俊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