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1022执53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华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峦庄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华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峦庄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履行协议:一、由***峦庄镇人民政府共计支付陕西华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55376.77元及案件受理费11199元(给付方式:2023年1月20日前支付工程款250000元,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工程款858000元,剩余工程款847376.77元及案件受理费11199元于2024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二、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21953元,由***峦庄镇人民政府负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1022执534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侯 凤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