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191执18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天路道桥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元***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泾高南路西段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北天路道桥养护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0,966.11元,现因被执行人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并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966.11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的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管 理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