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卫华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7民初1602号
原告: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泾高南路西段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628054338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优民,陕西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卫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蒲西山海大道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15653769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山海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66220584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卫华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02元减半收取为9801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19602元,由本院退付其9801元)。
审判长 ***
审判员 戈 超
审判员 宋 迪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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