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执保386号
申请人:渭南市佳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新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渭南市佳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我院作出(2022)陕0102财保1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在招行西安分行城东支行(账号:XXXXXXX********)存款人民币21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在招行西安分行城东支行(账号:XXXXXXX********)存款人民币21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