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银石产业园(西安)有限公司、西安海德泰科创新港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114执152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村民。 被执行人:银石产业园(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海德泰科创新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和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银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陕西建工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银石产业园(西安)有限公司、西安海德泰科创新港有限公司、陕西和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人民法院(2023)陕0114民初189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银石产业园(西安)有限公司、西安海德泰科创新港有限公司、陕西和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需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890778.39元及2023年5月8日前的利息119736.69元,并支付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照逾期当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5623元,承担案件执行费32661元。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工程款2890778.39元范围内对银石高科产业园项目工程拍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执行中,被执行人银石产业园(西安)有限公司、西安海德泰科创新港有限公司、陕西和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石产业园(西安)有限公司、西安海德泰科创新港有限公司、陕西和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数额以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为准);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银石产业园(西安)有限公司、西安海德泰科创新港有限公司、陕西和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价值相当于本案标的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银石产业园(西安)有限公司、西安海德泰科创新港有限公司、陕西和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数额以协助通知书所载金额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