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4民初9238号
申请人:中船重工物贸集团西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武慧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云,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诗林,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建总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靳少平,该公司总经理。
中船重工物贸集团西北有限公司与陕西建总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建总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95453.08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于2020年9月27日提交了陕西国辰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总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95453.08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君
二O二O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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