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602执1684号
***俊工贸有限公司、陕西建总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俊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建总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2)陕0602民初84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建总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俊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了执行申请,请求被执行人陕西建总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俊工贸有限公司1064041.82元及违约金60000元,案件受理费8077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建总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建总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俊工贸有限公司1064041.82元及违约金6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077元、执行费13040元。2023年6月12日,申请人向本院递交了情况说明,称“被执行人陕西建总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私下支付自己400346.76元,剩余案款共计731772.06元未支付,其他案件款自愿放弃执行”,本院随后联系被执行人让其缴纳剩余案款744812.06元(包含执行费13040元),其一直未履行,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陕西建总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44812.06元。申请人***俊工贸有限公司领取了案件款731772.06元,执行费13040元已提转至法院。至此,本次申请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602执168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6月27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