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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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执保712号
申请人:陕西信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建总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太自北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陕西信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4民初6665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1419.33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网络查控结果,于2023年5月14日以223046.33元为限额(含保全费)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总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冻结时实际控制金额为223046.33元,冻结期限自2023年5月14日至2024年5月13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2)陕0104民初1471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萤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徐 炜
书 记 员 张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