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17957号之二
原告:陕西万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宜君县铜***宜君出口支线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总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万恒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总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万恒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栾 震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袁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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