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建总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华山益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6民初2072号
原告:**。
被告:*****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华山益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建总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华山益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陕西建总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
审判员 种郁花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