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众汇凯特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众汇凯特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3民初9329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4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正宁县。
委托代理人:***,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众汇凯特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延兴门东路南村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众汇凯特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3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路安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打印:扈艳红校对:***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