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众汇凯特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众汇凯特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民初21174号
原告:西安市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影路**付**。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钢印,陕西宝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众汇凯特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西安众汇通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域延兴门东路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安市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众汇凯特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市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受理案件、缴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安市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何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打印:扈艳红校对:***2019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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