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常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欧瑞特机械有限公司、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113执1705号
陕西欧瑞特机械有限公司、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欧瑞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13民初237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欧瑞特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3民初2376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院执行通知后主动向申请执行人陕西欧瑞特机械有限公司清偿了全部欠款。现本院作出的(2021)陕0113民初23761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113执170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3月21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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