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俊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云南俊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02民初951号
原告:***,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五华区。
原告:***,女,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五华区。
俩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明奇、陈婷,云南诚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俊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95157799G。
住所:昆明市西山区明波高架桥西北侧昆明宏盛达月星商业中心5幢11层1112号。
法定代表人:吴刚。
被告: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西翥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0102574687120K。
地址:昆明市五华区西翥街道办事处东村。
负责人:李德海,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磊,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俊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西翥街道办事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猫 莉
人民陪审员 唐 丽
人民陪审员 丁 茜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炻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