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55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华电泸定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定县泸桥镇延安路**。
法定代表人:韦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梅,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枣山路**。
法定代表人:徐中义,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中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东路**博远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扬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四川华电泸定水电有限公司因与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中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甘孜州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33民终48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华电泸定水电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胡东蓉
审判员 卢 忠
审判员 于 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兰靖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