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55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华电泸定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定县泸桥镇延安路**。
法定代表人:韦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枣山路**。
法定代表人:徐中义,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中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东路**博远大廈****
法定代表人:谢扬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四川华电泸定水电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中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33民终46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四川华电泸定水电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华电泸定水电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胡 钉
审 判 员 阎 涛
审 判 员 古莉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屈高洁
书 记 员 周未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