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中南有限公司

***与四川华电泸定水电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322民初168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乾,四川首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电泸定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定县泸桥镇延安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32278911707XF。

法定代表人:韦熙,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长军,男,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磊,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枣山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00165L。

法定代表人:徐中义,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维,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长沙市,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中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东路30号博远大厦15楼15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4600Q。

法定代表人:谢扬军,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华电泸定水电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中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5877元,减半收取计3293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高文淑

审 判 员  周海霞

人民陪审员  彭永洪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庄景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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