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宇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恒宇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法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203执108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恒宇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三角元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7757267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法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抬头寺乡董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MA3CBQ1J6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恒宇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东法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强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9)皖1203民初7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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