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宇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恒宇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安三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22民初2622号之一
原告:安徽恒宇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经济开发区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67757267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泰安三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青年路泰山区机关招待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581909967N。
委托代理人:***,山东成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恒宇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诉泰安三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恒宇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恒宇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恒宇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06元,减半收取1310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103元,由原告安徽恒宇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单翔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