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宇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泰安三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恒宇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02财保103号
申请人:泰安三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徽恒宇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泰安三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80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已交纳保全费5000元并用保险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安三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恒宇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