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宇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恒宇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润银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23执前调126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恒宇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6775726766,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标,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润银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4955590Q,住所地山东省东平县彭集街道。法定代表人:林迥,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安徽恒宇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润银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9民终5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润银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忠雨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新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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